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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党城乡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10-2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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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党城乡责任清单

强化职责


序号

主要承办

机构

职责事项

调整情况

设定依据

1 

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

原有职责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九条

2 

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原有职责

《信访条例》 (2005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

3 

乡镇党建工作办公室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 

负责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第九条

5 

负责下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十三条

6 

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强化职责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组通字﹝2016﹞40号)

7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8 

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9 

乡镇党建工作办公室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党员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

10 

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任务要求,做好民族事务工作。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

11 

根据委托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强化职责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条

12 

领导辖区内人大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强化职责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

13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各类纠纷。

原有职责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

《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九条

14 

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原有职责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

《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九条

15 

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及普法工作,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做好防范邪教工作。

原有职责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

《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修订)第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

16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对户籍或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刑满释放人员做好接受建档和安置帮教工作,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

原有职责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

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

17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

《戒毒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五条

18 

承担民间纠纷调解相关工作。

原有职责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第七条、第十七条

19 

承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原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第三十四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第十二条

20 

乡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原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改)第九条

21 

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加强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条

22 

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3 

负责辖区防汛抗洪、抗旱等相关工作。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

《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第四条

24 

负责辖区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冀发〔2019〕25号)

25 

依法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强化职责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5月30日)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6 

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强化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27 

负责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救助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工作。

强化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28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强化职责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5﹞171号)

29 

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履行辖区护林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巡查巡护、组建火灾扑救队伍、做好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火灾预防扑救。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第十条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号公布)第三条

30 

乡镇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强化职责

《河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31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原有职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

32 

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原有职责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条

33 

按权限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强化职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34 

按权限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35 

按权限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工作。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36 

领导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原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条、第十三条

37 

乡镇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强化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14号)第六条


38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原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39 

按权限落实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第二十三条


40 

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第七条


41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原有职责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42 

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统计职责,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工作。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统计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


43 

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原有职责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44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按分工和权限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原有职责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条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45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第十四条


46 

乡镇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本辖区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

强化职责

《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


47 

负责加强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新增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第六十七条


48 

负责本辖区健康中国建设、健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领导推进工作机制,逐项抓好任务落实。

新增职责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


49 

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各界参与居家养老和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新增职责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


50 

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力度,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新增职责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51 

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发布)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2号)


52 

乡镇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

原有职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方法》(省政府令﹝2016﹞第4号)第四条


53 

加强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第三条


54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原有职责

《保定市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条例》(2017年12月15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5 

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原有职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第六条


56 

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原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四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条


57 

负责辖区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

强化职责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58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59 

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古树名木保护和草原建设保护利用工作。

原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


60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强化职责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条

61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强化职责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


62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新增职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1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一、三、五款


63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职责。

强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六条


6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新增职责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方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8月印发)


65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配合做好联合巡查工作,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新增职责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66 

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强化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第九条


67 

乡镇社区建设和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强化职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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