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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1-13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活动。 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举报范围 第五条 投诉举报范围包括: (一)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四)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便于调查核实。 第三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职责分工,交由相关科室或者执法机构处理。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内容的调查核实,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二)投诉举报内容不属实的,应当予以澄清,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投诉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的,应当依法对属实的部分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