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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柱校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6-07-31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刘柱校

案由:刘柱校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二项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附件1:刘柱校1.jpg
附件2:刘柱校2.pdf
附件3:刘柱校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