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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刘柱校
案由:刘柱校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二项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