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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亚红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6-08-06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范亚红

案由:范亚红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事实: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法的法律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没收炸锅1个,小刀1把,夹子1个,炸串调料2袋,食品原料丸子串20串。3.罚款1000元。合计1150元整。 


附件1:范亚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