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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浩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火腿肠案
发布时间:2026-08-23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李晓浩;

案由: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火腿肠案; 

违法事实: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火腿肠;

违法的法律依据: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和原料“蒸箱1个、搅拌机1台、灌肠机1个、肠衣1卷、锅1个、大盆1个”;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3.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