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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6-08-21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李娜;

案由:李娜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法的法律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没收肉制品(猪杂拌)3.2公斤;3.罚款500元,合计596元。

附件1:李娜.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