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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执法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2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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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提供更为便民的环境卫生服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项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个人交纳:

常住人口: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单位交纳:

1、单位在职人员:1元/人.月

2、各级各类学校(按实际在校生数):2元/人.学期。

(三)经营者交纳: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3元/床.月

2、旅店业:星级宾馆5元/床.月;20个床位以下宾

1元/床.月(以上均按住宿床位70%使用率计收)。

3、集贸市场(包括零星摊点、早夜市):1元/摊.

天。

4、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

标准:

100(含)㎡以下      0.5元/㎡.月

100㎡ 以上          0.3元/㎡.月

5、餐饮业、洗浴业、娱乐服务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

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50(含)㎡以下       0.4元/㎡.月

  50-100(含)㎡       0.3元/㎡.月

  100-500(含)㎡      0.25元/㎡.月

  500㎡               0.2元/㎡.月

6、交通运输业:客运车辆(按核定座位计收)1元/

.座位;出租车4元/车.月;货运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2元/月.吨。

7、建筑垃圾、渣土:5元/吨(不含清运费)。

8、其他(含停车场、洗车场、加油加气站等):1

/㎡.月。

三、收费主体

曲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计费单位

曲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费股负责核定面积和金额。

五、收费依据

    根据《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 [2008] 26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和《曲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5]曲府95号)的规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征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域内。

七、收费对象

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流通商品及服务业、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征收方式

由曲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费股负责核定金额并录入电脑系统,缴费方式渠道如下

(一)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费或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柜台申报缴费。

(二)个人下载河北税务APP交纳。

九、减免征收对象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收;

)残疾人凭证免收

十、其他说明

(一)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均应按照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各用户一旦发现违反生活垃圾费收费管理行为可以向曲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312-77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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