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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涛涛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6-07-27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于涛涛

案由:于涛涛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事实: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违法的法律依据: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没收炸锅1个,案板1个,夹子1个,宝剑鸡柳1袋,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1000元、合计11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