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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喜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6-08-07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王双喜

案由:王双喜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事实: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法的法律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没收锅1个,勺子1把,刀1把,笊篱1把,调料2袋,猪头肉1斤。3.罚款1000元。合计1210元整。 


附件1:王双喜.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