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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田东华摊点 ;
案由:田东华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案;
违法事实:田东华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法的法律依据: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1、没收涉案肉丝焖子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