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28号)精神,按照县政府有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全省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二)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
三、有关要求
(一)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根据国土工作实际,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二)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群和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申请公开梁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还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依法指定媒介发布。
(三)强化公开时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提出明确工作目标,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每年要将全县国土领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股、室、队、所,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