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曲阳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曲阳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曲阳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以下简称“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加强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域范围内居民住宅项目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建的幼儿园以及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建的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要求配建幼儿园;居民住宅项目设计的服务人口未达到4000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组织编制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教发函〔2016〕231号)配建幼儿园。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配建相应学校。居民住宅项目未达到《条例》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要求配建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相应标准,如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的,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不再配建相应学校,有关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规划条件,但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第五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按照113元/平方米(幼儿园38元/平方米、小学45元/平方米、初中3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相应配建资金。
第六条 配建资金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纳入本级财政统管,专款专用。
第七条 配建资金的缴纳流程如下:
(一)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曲阳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三联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县行政审批部门下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到项目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并足额缴纳配建资金。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核定、收缴配建资金,加盖公章,留存第二联。开发单位自留第一联。
(二)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曲阳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第三联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要件留存。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县级教育、住建、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守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守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激励。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或者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县级教育、住建、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失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十条 配建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县政府应当对配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开支:
(一)新建学校;
(二)扩建、改建学校的校舍和场地;
(三)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
配建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或者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配建的学校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学校规模的部分。
超规模配建学校的,经县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关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下年度学校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县财政主管部门预测配建资金收入,提出配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违规审批或者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
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26日曲阳县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纪要(〔2019〕36号)研究的《曲阳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补充说明
附件
关于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的补充说明
根据《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保定市教育局关于居民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若干问题意见》(保教发〔2020〕48号)文件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一是《条例》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缴纳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资金即同步生效执行,这是刚性规定。
二是《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规定小区配建学校缴费事宜:“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各地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
三是下列几种情形均需缴费:“2019年7月1日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许可,尚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工程施工许可的住宅建设项目;2019年7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许可,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8日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尚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2019年7月1日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许可,2020年9月18日前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2019年7月1日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许可,2020年9月18日前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均应按《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缴纳配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