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规定,发布本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齐村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围绕我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程序,规范信息公开流程,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水平。现将2023年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动公开
按照上级要求,严格履行自身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职责,及时发布更新了部门预决算、固定资产占用情况、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时间等《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让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便捷政务服务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性。
(二)依申请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查、办理、答复、归档等各项工作。2023年我镇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在组织领导上,建立行政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政办负责牵头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在公开流程上,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一律进行逐级审核,确保符合公开条件、公开内容准确,提高答复的针对性和规范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由党政办公室全面执行公开信息发布和平台维护工作,专人专职、定岗定责,依法依规、主动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线上通过“大美齐村”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各界展示本单位各项工作进展、政策信息、活动信息,开展网络问政等活动。线下通过镇村两级综合服务中心(站)政务公开专区,及时公开村委、政务等信息,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体验。
(五)监督保障
我镇对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自评自查,及时掌握政务公开动态,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今年以来,我镇不断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与《条例》和上级要求,与群众的期盼仍有一定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信息公开意识不强,对认真贯彻《条例》的认识及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在公开时效、更新频率等方面还需改进;三是信息公开渠道、方式和范围还需拓宽,在满足公众获知信息的需求性上还需下功夫。
我镇将继续按照中央、省、市工作要点总体要求,进一步按照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有针对性的抓好落实。
(一)规范公开程序。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在遵循保密法的前提下,自信息形成之时即明确标注“是否公开”、“公开时限”等,做好源头认定和审核把关。
(二)加强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开程序及要求,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政务公开专区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专区使用率。
(三)创新公开方式。采取更加符合传播规律的信息发布方式,打造更加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根据公众的关注情况,对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整合,采用数字、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使政府信息更加直观、易查。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未收取信息处理费。